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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九)拟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义务:
  (一)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负责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三)执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议;
  (四)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供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和资产经营管理状况的报告。

第四章 董事、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三)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未经委派机构批准,董事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
  第二十八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国有资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除享有董事的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批准限额内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和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等项目;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文件,签发下属全资企业经理任免文件。向董事会提出进入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人选,签发任免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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