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设董事长1名,视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董事长可同时任公司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经理。
第十九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董事长委托,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公司董事会设日常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秘书,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财经审计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提出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出资方案,决定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案;
(四)拟订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依法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五)制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产权转让的方案;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根据经理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事项;
(七)决定对子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和更换;
(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