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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党办[2003]47号 2003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区管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出资方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9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有股权代表或股东代表;
  (二)有关方面的专家;
  (三)职工代表。
  第五条 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已进入董事会的要逐步退出。
  第六条 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自治区国资委确认。
  第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时,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出资者权益;
  (三)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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