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党办[2003]47号 2003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区管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出资方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9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有股权代表或股东代表;
(二)有关方面的专家;
(三)职工代表。
第五条 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已进入董事会的要逐步退出。
第六条 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自治区国资委确认。
第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时,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出资者权益;
(三)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