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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取多种措施对优秀年轻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职务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企业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二)事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企业领导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五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经考核确认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因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
  (四)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辞职分为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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