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向企业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对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处罚,应坚持处罚有据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连带关系给予处罚: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和行为牟取暴利;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奖金、扣发效益工资、核减年薪、抵扣股权和风险抵押金等。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七条 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申诉。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培训企业领导人员以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