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者,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非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四)勤奋敬业、廉洁自律情况。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实行授权经营的,以所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各项指标作为考核的重点。逐步制定一套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拟定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听取考核情况汇报;
(六)考核组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反馈考核意见;
(七)企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薪酬、奖励
第三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机制,使其薪酬与责任、贡献相符合。
第三十一条 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