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党委书记,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纪委书记人选,要事先征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
换届时,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工会主席,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征求上级工会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按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工会主席,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征求上级工会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按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预告,
(二)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
(三)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派出考察组的机构领导班子听取考察组汇报,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考察,如发现考察对象存在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问题时,提名者应重新提出人选。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实行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二)公开报名;(三)资格审查;(四)考试答辩;(五)组织考察;(六)决定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