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董事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国资委任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委派。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任命;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