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提拔提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予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