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党委,负责对所属的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三)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培训等;
(四)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任期按
《公司法》执行,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期分别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并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5—13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1—3人,董事会职数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一般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6人,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