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3]47号 2003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
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人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