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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 经理任职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经理的任用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三)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或安排其亲属(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在本公司经营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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