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批准限额内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和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等项目;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文件,签发下属全资企业经理任免文件。向董事会提出进入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人选,签发任免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长除履行董事的义务外,还必须做到: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下同)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决策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履行相应的法律或任免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聘任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财经审计委员会审计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由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十日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紧急会议除外);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