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向企业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对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处罚,应坚持处罚有据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连带关系给予处罚: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和行为牟取暴利;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奖金、扣发效益工资、核减年薪、抵扣股权和风险抵押金等。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七条 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申诉。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培训企业领导人员以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采取多种措施对优秀年轻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职务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企业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二)事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企业领导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五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经考核确认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因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
(四)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辞职分为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