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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者,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非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四)勤奋敬业、廉洁自律情况。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实行授权经营的,以所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各项指标作为考核的重点。逐步制定一套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拟定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听取考核情况汇报;
  (六)考核组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反馈考核意见;
  (七)企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薪酬、奖励

  第三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机制,使其薪酬与责任、贡献相符合。
  第三十一条 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其他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励:
  (一)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二)超额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或扭亏指标;
  (三)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四)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对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授予省级荣誉称号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可以采用奖励现金、实物、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奖励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人员的奖励,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虚报、伪造经营业绩;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重要情况;
  (三)违反申报、审批程序;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奖励的。

第七章 监督、惩戒

  第三十八条 加强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机制,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企业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执行和调整情况应及时向企业党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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