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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并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5—13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1—3人,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一般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6人,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提拔提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予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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