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协调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三方机制”作用,认真研究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就业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工就业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进城就业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始终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研究分析和解决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专案查处和年度审查等方式,对私招滥雇、拒签劳动合同、强迫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给予处罚。要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委托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素质。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覆盖范围。各级工会要依照《
工会法》、《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组织要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内随意解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六、加强督查,营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执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监控制度,对遵守《
劳动法》情况要定期进行抽查并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单位提出预警。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履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将企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企业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劳动法》、《
工会法》、《
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对维护农民工典型的宣传力度,对诚实守信的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给予曝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光荣、侵权违法可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