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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做好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建设单位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并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三、强化劳动保护,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要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进行安全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拖延不改的高危险、高危害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四、多渠道接收和安排农民工子女入托和就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入托和就学。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和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幼儿园入托和全日制学校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教育部门对社会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输出地政府要配合输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五条件接收,也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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