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宁政发[2003]106号 2003年11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认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不仅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是,近年来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的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因侵害农民工权益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上着手。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最低标准制度和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督促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要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遏止。发展规划部门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强化政策引导。同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对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城建、土地规划部门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工程报建时,要严格把关,对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抓重点行业。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行业,也是清查的重点领域。建设主管部门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开发企业,要取消其开发资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取消施工资质并清出建筑市场。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将企业诚信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和分包工程。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分包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由此造成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