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区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各地、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具体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认真填报本通知所附的报表,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04年1月31日前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的本地区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通知》以及本通知的要求,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并进行清理。清理的程序,参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执行。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必须纠正。对清理后依法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的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布。
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年底以前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明年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这项工作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