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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十一)实施保护政策.各级政府要借鉴国外经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逐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绿箱”政策,实现对农业基础设施,科研、技术推广和生态等方面的保护和支持,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和农资经营。允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成员直接生产需要,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坚决制止各种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十二)加大信贷财税支持力度。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信贷支持。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切实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求。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依法减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
  (十三)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降低登记条件,免收注册和年检费。
  (十四)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加强组织指导,强化培训工作,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干部群众明白,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和自我服务的组织,绝不是“归大堆”、走老路。
  (十六)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指导和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任,要深入基层,认真总结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各部门、各方面大力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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