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拓展服务领域和层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合作组织的活力。要支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拓宽为农民服务的领域和层次,适应市场要求,引导农民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实施农产品的品牌战略,创造条件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统一证明商标,统一包装,积极申报区级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等项认证,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着眼于充分利用农村的闲散资金和劳力,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对当地名、特、优产品进行规模开发,培植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为农民增收开辟新路。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互相低价竞争,损害农民利益。
(八)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探索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不断提高保护农民利益的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章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物资营销等各项制度,并根据章程设立和健全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价格保护机制,对成员的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要努力实行二次返利,建立风险基金,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明确发展方向,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其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宽,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必然要向实体化方向迈进,向农业产业化方向融合,这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专业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确发展的方向,适时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经济实体过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要明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合作的性质;鼓励企业化经营,坚持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一个实体化、股份制或公司制的市场主体,健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充当连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
四、强化政策措施,加大保护力度,营造宽松环境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自治区财政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区试点单位的申报和经费争取工作。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等。各级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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