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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五)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坚决防止推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合作。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要完全依照农民个人意愿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归大堆”,坚决防止人为“拉郎配”。
  ——“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的思想,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定单农业、利润返还等办法,让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出发点,突出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提供市场信息、应用现代科技、推行农产品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特别是市场销售等方面进行服务,以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民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突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三、突出发展重点,创新运行机制,提高合作层次
  (六)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突出发展农村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各地要从比较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突出农村各类生产大户、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的优势组建;加大力度扶持基层农业部门和农业技术人员利用其技术优势组建,积极引导各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利用其资金、信息、管理和加工、流通优势组建;鼓励基层供销部门、科协和其他各部门利用其人员、场地、经营优势组建;运用股份合作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除继续注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专业合作外,要围绕搞活流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经纪人协会或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加工增值,重点建立各类加工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围绕推进农业科技进步,重点发展各类技术协会、研究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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