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董事会内设机构。董事会内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董事会决策前的谋划、审核职能,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有关方案必须经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一般以董事为主组成。承担审计、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职能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独立董事负责,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由外派专职董事负责。
(十二)增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宏观控制力。国有企业集团要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资产收益权,强化对于公司的预算管理、战略管理、营运监控管理和产权事务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权。
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十三)坚持外派监事会制度。对国有独资企业应采取外派监事会加强监督,对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以外派监事会为主、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外派监事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派出。制定和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十四)强化监事会监督手段。监事会要对企业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检查报告。监督要突出重点,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重大投资决策以及职工反映的重大经济问题,摸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监事会主席要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企业的每一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防止重大决策的失误。
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
(十五)企业党组织要参与企业重大发展战略问题的决策。决策前,董事会和党委会的主要领导要沟通确定决策议题;决策中,董事会应充分重视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当党组织发现重大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组织要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决策后,党组织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决策的实施。董事会要及时向党委会通报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十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同时,要完善和落实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
七、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十七)建立合理的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奖惩并举的原则,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紧密结合起来,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使经营者的价值逐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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