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2001年以来,我们陆续为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颁发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为做好到期《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当年的4月1日至4月20日,定点医疗机构持原《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定点零售药店持原《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上报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填写新换发的《资格证书》。新《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统一填写为换证当年的4月1日,其他项目必须与原《资格证书》内容一致。已经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变更的项目,按变更后内容填写,不得私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