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换发新《手册》。《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办理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分,拒不退回的,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时,应认真对照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确认其他信息后收入院,同时收取、留存参保人员的《手册》。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将《手册》返还参保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根据参保人员《手册》上记载的特殊病审批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完整录入患者的医疗费用数据。
将《手册》上标明的“个人自付一”的信息,录入到外挂接口程序或医院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自付”栏。
4、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应将结算程序中提示的“手册应写”内容,及时、准确地抄写在《手册》上。其中“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抄写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5、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的三种特殊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将年前和本年度的医疗费用分开结算,并分别记录在《手册》上。
6、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号码告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7、列入《手册》黑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手册》黑名单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每日发布。凡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下载并依此判断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96102”进行查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