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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执行违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位内部通报表扬、授予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二)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二)群众评议;
  (三)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核;
  (五)按照作出奖励决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六)公示(发布奖励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八)将奖励的有关材料存入受奖励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奖励的评选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的审批权限为:
  (一)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的,由其所在单位决定(其中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的,报其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的,由其所在单位报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各种处理的,均由其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其中给予解聘处理的,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将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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