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
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卫发[2004]33号)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民营、驻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分为: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三)在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
(四)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可在全市(区)卫生系统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
(三)在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群众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
(四)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