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十)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或划转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二十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十二)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二十三)军队建设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四)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五)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承接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四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八)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九)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受原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十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十二)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划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省级子公司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十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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