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深财[2004]7号)
为贯彻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3〕23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机关和征收方式
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机关是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契税政策的解释宣传、纳税申报、契税减免、退税审批、票证管理及有关管理工作。
我市契税征收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具体代征契税。代征单位主要负责契税的征收,除市财政局有明确委托的外,不得办理契税的减、免审批手续。
二、契税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三、契税适用税率及适用范围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含3月31日)由房地产登记机关受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三)2004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以及虽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签订合同,但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含4月1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住宅、办公室(楼)、仓库、厂房、车房、其他商业用房等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土地、别墅与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四、契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