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深圳市2004年行政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清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违规借贷和存在潜在风险逾期未还的资金,并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财务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坚决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行为;检查企业有无按规定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无认真落实企务公开、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制度。
  (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革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国企改革中对国有资产过低评估,故意向私人让利的案件;擅自处理国有企业财产、设备,中饱私囊的案件;隐瞒、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各种不法手段隐瞒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从而把效益良好的企业作为亏损企业低价卖给私人的案件。认真研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存在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发案的特点,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为办案工作提供有效对策。
  (三)支持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改革创新。对企业领导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既要严肃执纪,又要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分清以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与巧立名目私分或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分清国企改制中因客观实际“低价”转让与化公为私、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分清改革中因客观条件变化而发生失误与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界限,分清因法规制度不明确而出现不当行为与明知故犯、无视纪律的界限。要认真慎重处理信访举报,既要保护群众关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热情,又要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积极性。对群众反映的有关企业问题的重大线索,要认真对待,坚决查办;同时要防止闻风即雨的情况发生,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监察对象行为规范
  (一)制定《深圳市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办法》。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出台相应的违纪行为惩处办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
  (二)制定《深圳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察办法》。明确和细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察工作,并以法定化的形式规定下来,为监察机关有效开展监督提供依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