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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3.开展“十一五”规划宣传和规划展示,组织开展学习、落实“十一五”规划活动,使规划编制活动和规划成果转化为凝聚全社会力量推动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强大动力。此项工作由市各部门、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规划编制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工作的要求,“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要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规范编制程序,加强衔接协调,突出发展重点,强化规划深度,提高可操作性。
  (一)规划期
  按照国家发改委对“十一五”规划期的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总体部署,市级“十一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以五年为主(2006—2010年),同时展望到2020年,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与市级总体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区级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的规划期由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规划编制建议书
  加强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精简规划编制数量,减少规划的交叉重叠。市有关部门、各区于2004年4月15日前向市发展计划局送交拟编制(含修订)规划的《规划编制建议书》,内容包括:规划名称,组织编制单位(含联合编制)和拟征求意见单位,规划编制对象、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基本思路,规划编制方式(自行编制、委托或招标)和时间进度,经费来源和使用方案,规划编制的形成成果,规划的审批发布方式等。
  (三)规划编制程序
  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各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按照前期工作、文本起草、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审批发布六个环节依序开展。市级总体规划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住宅、商业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规划,还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
  (四)规划的衔接协调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市级总体规划为依据和指导,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细化和延伸,加快形成层次清晰、定位明确、相互衔接、科学可行的规划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组织实施,其编制应当以上级规划为依据。下级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应报上级政府或发展计划局衔接,专项规划应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应审批发布。
  (五)规划的公开咨询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草案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共网站和印制文本(或报纸刊发)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发布的规划文本应予以公布。各项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应将部门衔接、公众咨询和专家论证意见及其采纳结果说明,作为规划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规划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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