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监管,事故防范体系和各项基础工作得到加强。但是,目前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防范事故发生能力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推动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夯实安全管理工作基础,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要鼓励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改变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认真实施,确保达标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达标考核工作的依据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依据是《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分年逐步推进,三年内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达标。具体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另行下达。
三、达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