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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扩面”工作的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税务登记时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摸清本区县“扩面”资源的底数,及时动员应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类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对各种违反规定行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区、县在“扩面”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各社会保险险种的参保范围和缴费规定等政策。对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做好登记、缴费申报、结算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保权益。对拒不参保、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和截留、挪用、占用代收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社会保险代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服务等级评定制度,实行服务目标考核,确保优质服务。要改善经办设施,加强窗口建设,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
  附件:2004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计划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4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计划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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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区 县  │扩面     人           数┃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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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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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300000│ 370000│ 160000│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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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和 平 区 │  30000│  15000│  13000│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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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河 北 区  │  30000│  93000│  12500│ 14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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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 西 区  │  27000│  14500│  13000│ 1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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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红 桥 区  │  10000│  5000│  6500│  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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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河 东 区  │  24000│  18000│  12500│  9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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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南 开 区  │  24000│  10000│  12500│  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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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东 丽 区  │  20000│  12000│  10500│  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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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西 青 区  │  20000│  7000│  11000│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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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津 南 区  │  8000│  1000│  4000│  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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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北 辰 区  │  15000│  15000│  6500│  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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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宁 河 区  │  3000│  20500│  1500│  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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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武 清 区  │  4000│  26000│  2000│  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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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宝 坻 区  │  2000│  28000│  1500│  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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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静 海 县  │  3000│  20000│  2000│  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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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蓟 县   │  2000│  12000│  1500│  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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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塘 沽 区  │  20000│    -│  11500│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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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汉 沽 区  │  5000│  27000│  3000│  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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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大 港 区  │  10000│  41000│  4500│  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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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市开发区  │  35000│    -│  25000│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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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保 税 区  │  5000│  2300│  3500│  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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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市高新区  │  3000│  2700│  2000│  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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