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上市公司推行包括对经理实行指标考核、奖励等重大举措前,国有控股股东要充分听取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辅业改制等办法积极安置上市公司富余职工再就业,减轻上市公司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监管
(一)建立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凡下列行为,除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外,国有控股股东还要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备案:
1.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划转;
2.国有控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的配股;
3.国有控股股东进行改制、重大资产重组;
4.国有控股股东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5.国有控股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6.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事项;
7.国有股变现,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
8.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出的材料;
9.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10日内,将重组可行性方案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重组可行性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重组方的基本概况:包括重组方所处的行业,重组方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重组方的基本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置出资产概况;
3.置出资产中不良、不实资产的成因;
4.置入资产的概况和盈利预测;
5.资产置换后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预测。
(三)证券、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不得协同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各类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罚。
(四)建立与天津证券管理办公室沟通协作制度,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上市办与天津证管办定期召开监管协调会议,相互通报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协调相关政策。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上市办、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国有控股股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控股股东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有关部门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