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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建立和完善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参考全国同行业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依法推动董事会制定严格的指标考核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要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指标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对考核不合格者,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四)国有控股股东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趋势和上市公司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协助上市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通过转送、配股、增发方式进行股本扩张的方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表决权,防止上市公司股本过度扩张,丧失再融资资格。
  三、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支持上市公司用好所募集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产、资源优势,支持上市公司对其资产、业务进行合理调整,保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适当发展辅业,不断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
  (二)国有控股股东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要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方向的要求,并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应限期完成。
  (三)国有控股股东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国有控股股东要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使其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不依赖国有控股股东;国有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要与上市公司分开,不得合署办公;国有控股股东要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必须分设,不得共用银行账号,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
  (四)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得向上市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已占用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国有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自己或关联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五)国有控股股东要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规定对外进行披露。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高价出让资产或向上市公司转移劣质资产。
  (六)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或从事相似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如收购、委托经营等)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竞争的一方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经营。
  (七)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做好重组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税收、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处理工作。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部消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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