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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
 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我市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内,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
  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股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一)国有控股股东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严谨的议事规则,形成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对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授权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表决权。
  (二)国有控股股东要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号)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严格履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承诺。国有控股股东要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合法程序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国有控股股东要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资格审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有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国有控股股东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经理层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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