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的决定

  10.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林木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1.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方式参与流转,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在流转过程中,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12.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推行并依法保护“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实行平等待遇,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3.深化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全市国有林场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增强发展活力。加快公有制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各种形式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切实关心和解决国有林场、苗圃贫困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