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
确定西宁市、格尔木市为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通过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并争取国家支持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管网的改造完善。
三、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明确缴费主体,实行“谁用热,谁缴费”。将单位统包采暖费用,改为由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要以协议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用户按规定足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保证按时、按质供热和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不能按时交费的用户或不能提供良好服务的供热单位,依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注意发挥供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集中反映居民对供热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和帮助困难家庭的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采暖费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可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综合考虑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城镇生活困难群众的采暖费,采取适度减免和社会捐助等办法妥善解决,保证其基本采暖需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采暖补贴方案可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
(三)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和收费标准。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严格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鼓励经营者加强管理,采用节能技术,降低供热成本和价格。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供热小区内价格听证会,征得居民普遍赞成后批准。
(四)实行供热能源和采暖方式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其它形式的集中供热锅炉;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按分户计量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为今后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奠定基础。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和采暖设施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各地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实行各种清洁、经济、安全的供热采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