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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能否依法按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关系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保障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关系到我省“普九”目标如期实现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也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就学问题作为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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