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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青海省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青海省接受
 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3]1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外经贸厅关于《青海省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
              (省外经贸厅 二00三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国际多双边援助项目管理的通知》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实施管理体制和机构
  根据项目文本规定,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设一名项目主任(一般由项目执行单位的领导担任),一名项目办主任。项目主任、项目办主任的任命和更换需事先征得省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并与援助方协商后,报省外经贸厅备案。项目管理办公室应配备懂管理、懂技术、懂外语的管理人员和精干的工作人员。项目执行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领导责任制和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项目执行单位的职责
  受援单位为中方的项目执行单位。援助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常指派一个机构、组织或咨询公司作为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参与和执行项目活动。外方项目执行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援队长和项目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双方政府签署的项目协议与中方管理和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合作,共同计划组织和执行项目。
  中方项目执行单位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须向省外贸厅和其主管部门每年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每季度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中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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