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糖料蔗管理严禁跨蔗区抢购的紧急通知
(桂政办发[2003]2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稳定和发展糖业生产经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本榨季我区持续干旱,甘蔗产量有较大幅度减产,在我区部分地方、部分糖厂出现了跨蔗区抬价抢购糖料蔗的现象,扰乱了糖厂正常的砍、运、榨秩序,挫伤了糖厂继续扶持蔗农发展甘蔗的积极性。为确保良好的榨季生产秩序,保障企业和蔗农利益,根据当前糖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糖料蔗管理、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促进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蔗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蔗区管理工作,维护蔗区正常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各市、县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行动,切实做好蔗区管理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严肃查处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
各市、县和制糖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0号)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3号令)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计经贸[2002]560号)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县糖料蔗蔗区管理,特别要加强蔗区边界地方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保证蔗区正常的砍、运、榨秩序。
三、严格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糖业、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制糖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格和优质良种加价水平,对擅自和变相提价收购糖料蔗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1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