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上进行监督。
(二)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三)就村务公开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党组织要征求和听取村民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要求对村民提出的要求予以答复,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中心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开本级政务,尤其要把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以及涉及农民利益的项目、资金、物资及时公布,凡县、乡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同的部分,要上下一致,相互对应。
第十八条 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年底举行一次。
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全体党员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前村党组织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必须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乡(镇)党委或政府派人参加。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评议者评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和罢免,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县、乡两级干部政绩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