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规范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提出公开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公开草案逐项审核签字,其中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要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真实、完整、无误后签字;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公开。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会议先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汇报本次村务公开草案以及村民对上次村务公开所提意见的整改结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审查结果的说明,然后请村民代表提出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当场答复,最后由村民代表对村务公开草案逐项投票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得开会审议,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公布,否则,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利用会议、专题座谈会、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按要求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立3至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