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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村民委员会三年工作目标与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公益事业的项目立项、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的标准及数额,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和收支情况。
  (九)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依法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两税附加的收缴情况。
  (十二)水电费等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三)生育一孩《服务手册》申领情况、二孩生育指标审批结果,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措施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情况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兑现情况。
  (十四)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五)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情况以及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重大经济项目涉及的财务状况,应当在不同的进展阶段分步进行公开,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第八条 村务至少每90日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和热点随时公开。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可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要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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