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3]5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实行村(组)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