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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坚决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二)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进一步规范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
  各地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要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违规用地问题,对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要立即撤销停建,并依法收回其所占用的土地。对各类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圈而未用的土地,要立即组织复耕或恢复原来的用途。对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开发用地的各类开发区(园区),要依法处理。今后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严禁非农业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地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还林;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养虾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各地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一步全面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农业厅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地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工作,认真做好以基本农田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大量减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力度,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地对建设用地申请要加强审查,严格把关。建设用地报批要坚持会审制度。凡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市、县,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审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拖欠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市、县申请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予受理。各地要对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使用和供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自治区将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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