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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

  3.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4.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对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清理,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时进行,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和组织,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律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的步骤
  (一)第一阶段
  2003年12月初至12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动员、学习,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
  2003年12月16日至2004年2月15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法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领导研究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
  (三)第三阶段
  2004年2月16日至2月28日,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清理结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3月20日前,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的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3月31日前按时上报国务院。
  (四)第四阶段
  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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