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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
 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抓紧进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为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的范围
  凡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即“谁制定,谁清理”。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废止,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清理的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列出自身制定印发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对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全部目录,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在法定期限内继续有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者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2.郑州、洛阳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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