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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对性质恶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要逐步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建设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事态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建立健全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各地要探索和试行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有效避免支付风险,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分别交纳一定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在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时,由监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
  (五)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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